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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检测限
仪器检测限的体积分数:0.05×10—6。
4.7.3允许采用其他等效的方法测定氢中水分含量。当测定结果有异议时,以光腔衰荡光谱法为仲裁方法。
5标志、包装、贮运及安全
5.1 标志、包装及贮运
5.1.1氢气瓶应符合GB 5099的规定,气瓶颜色标记应符合GB 7144的规定。运输时,氢气瓶上应附有GB 190—2009中第3章指定的标志。
5.1.2推荐使用经过内表面处理的气瓶,气瓶内表面应满足本标准对于水分和颗粒的要求。瓶阀推荐使用CGA350、DISS724。
5.1.3应妥善处理气瓶瓶口。
5.1.4包装容器上应标明“电子氢”字样。
5.1.5瓶装氢应符合GB 14194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相关规定。
5.1.6管道输送的氢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5.1.7瓶装氢的成品压力应不低于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90%。用于测量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氢气在20℃、101.3 kPa状态下的体积计算按GB/T 3634.1的规定。
5.1.8返厂氢气钢瓶的余压不应低于0.2 MPa。余压不符合要求的气瓶,水压试验后的气瓶以及新气瓶等在充装前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加热、抽空和置换。
5.1.9氢气出厂时应附有质量合格证,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生产日期或批号,成品压力,产品技术指标;
——本标准标准号及产品等级,检验员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