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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污染监测器国家标准

2022/07/13201 作者:佚名
导读:空气污染监测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

空气污染监测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2 年。 1996 年第一次修订, 2000 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将三类区并入二类区;

——增设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2.5 μm)浓度限值和臭氧 8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调整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10 μm)、二氧化氮、铅和苯并[a]芘等的浓度限值;

——调整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 GB 3095

—1996)修改单》(环发〔 2000〕 1 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GB 9137—88)

废止。

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为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供参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2 年 2 月 29 日批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3.1 环境空气 ambient air,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3.2 总悬浮颗粒物 total suspended particle( TSP),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100 μm 的颗粒物。

GB3095—20122

3.3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10 μm) particulate matter( PM10),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10 μm 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3.4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2.5 μm) particulate matter( 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2.5 μm 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3.5 铅 lead,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3.6 苯并[a]芘 benzo[a]pyrene( BaP),指存在于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10 μm)中的苯并[a]芘。

3.7 氟化物 fluoride,指以气态和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3.8 1小时平均 1-hour average,指任何 1 小时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3.9 8小时平均 8-hour average,指连续 8 小时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也称 8 小时滑动平均。

3.10 24小时平均 24-hour average,指一个自然日 24 小时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也称为日平均。

3.11 月平均 monthly average,指一个日历月内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3.12 季平均 quarterly average,指一个日历季内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3.13 年平均 annual mean,指一个日历年内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3.14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指温度为 273 K,压力为 101.325 kPa 时的状态。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浓度。

4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和质量要求

4.1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二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空气污染监测器《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为保护人体健康,预防和控制室内空气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安全所,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研究所,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中国建筑材料科学院环境工程所。

本标准于2002年11月19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卫生部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空气质量参数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其它室内环境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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