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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水炉法律规定

2022/07/13135 作者:佚名
导读:2000年5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6月15日发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的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所述的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中的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常压热水锅炉的生产实行制造许

2000年5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6月15日发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的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所述的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中的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常压热水锅炉的生产实行制造许可证制度,《锅炉制造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其有效期为五年。

2002年5月2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关于实施《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如下:一、关于茶水炉是否纳入安全监察的问题:茶水炉是指采用燃煤、燃气、燃油或电加热方式,专门用于提供开水的设备。茶水炉应在炉体顶部设置直接通向大气的开孔或接管,且保证开孔或接管畅通,不得设置水封。茶水炉生产者应在炉体上明显位置喷涂"不得承压"的警示标识。符合上述条件的茶水炉不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需要取得锅炉制造许可,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也不要求操作人员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取证。

2003年3月11日,朱镕基总理签署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的第八章附则明确了特种设备-锅炉的含义是: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为确保正确贯彻实施2003年6月l日施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7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通知: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其中的第三条关于特种设备范围,明确 “特种设备范围按国家质检总局制订、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中涉及常压热水锅炉的部分不再执行。”这样就将常压热水锅炉剔除了锅炉行列。

2014年10月30日质检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附件的特种设备目录中锅炉含义变更为: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2018年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自2018年3月6日起施行,其中附件1: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中第七项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公布)。

至此,常压的茶水炉(包括开水炉、开水锅炉、茶水锅炉、饮水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包括采暖锅炉、浴池锅炉)彻底脱离特种设备(锅炉)的概念,茶水炉、常压热水锅炉不再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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