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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检查井盖管理办法解读

2022/07/13177 作者:佚名
导读:立法的必要性 1.我市检查井盖管理立法尚处于空白状态。 目前(2017年)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 高新区)城市道路上有检查井盖已近120万个,井盖类型复杂,管理部门分散,管护单位众多,管理标准不一。近年来因检查井盖沉降、破损、缺失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这主要原因是井盖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2.制定井盖管理办法的条件基本成熟。 我市建立了全国首个城市道路检查井盖监督中心,形成了“联席

立法的必要性

1.我市检查井盖管理立法尚处于空白状态。

目前(2017年)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 高新区)城市道路上有检查井盖已近120万个,井盖类型复杂,管理部门分散,管护单位众多,管理标准不一。近年来因检查井盖沉降、破损、缺失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这主要原因是井盖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2.制定井盖管理办法的条件基本成熟。

我市建立了全国首个城市道路检查井盖监督中心,形成了“联席会议—监督中心—应急机制”等有效监管模式,确立了“行业部门监管,权属单位负责,指定机构应急”的管理原则,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制定规章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起草过程

2014年市城管委按照市政府立法计划安排,认真总结近年来井盖管理的经验,学习借鉴北京、广州、济南等地好的做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于2014年12月形成《办法》初稿。

2016年12月1日召开立法论证会。

2017年3月31日至5月4日,市政府法制办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时书面征求各区(市)县和相关市级部门意见。

2017年7月27日,市政府法制办召开立法协调会,形成《办法》(送审稿)。

2017年11月4日市政府第1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2月29日以市政府令第196号公布,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域成都的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住宅小区等范围内的井盖监督管理。

统筹监管的主体

市级: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井盖的统筹、协调与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中心城区井盖综合治理和应急指挥。

县(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是本级井盖统筹监督管理部门。

街道、镇(乡):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协助井盖监督管理部门、井盖权属单位发现和处置辖区内的井盖问题。

管理维护主体及其责任

井盖的管理维护责任主体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即由权属单位负责维护)。

权属单位的管理维护责任:应当执行井盖技术标准、规范,承担井盖的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接受井盖统筹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应急指挥。(执行标准,承担巡护,接受监督)

日常维护要求

建制度、建档案、标明权属单位。采用定位、遥感、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来识别权属。

实施巡查维护、消除安全隐患、完整记录情况。

路上作业应当告知道路管理部门。

废弃、停用要及时封闭。

注:未落实井盖巡查维护职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应急处置规定

《办法》将井盖应急处置完成时间设定为3小时内。同时,《办法》也规定了井盖权属单位未能在3小时内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或情况特别紧急的(不必等到3小时),由属地区(市)县政府确定的应急处置机构代为临时应急处置,临时应急处置费用由井盖权属单位承担。

注:1.《办法》规定,井盖权属单位发现或收到井盖缺损信息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井盖应急处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

2.未在规定时限内实施井盖修复工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禁止行为规定

1.不得损坏、圈占、擅自开启、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圈占或擅自开启、移动井盖。

《办法》指出,井盖行业主管部门和井盖权属单位应当加强井盖安全与应急防灾知识普及教育,鼓励公众及时发现和阻止各类损坏井盖的行为,增强社会公众保护井盖的意识,减少井盖安全事故发生。

2.不得损坏、移动相关警示标志或安全防护设施。

损坏、圈占或擅自开启、移动井盖的,损坏、移动相关警示标志或安全防护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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