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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通用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荣誉

2022/07/15186 作者:佚名
导读:2005年6月17日 通用科技诞生,定位在中高端专业照明灯具及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2005年12月 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CCC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2006年4月 国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颁发首份产品防爆合格证。 2007年4月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组对通用科技进行主题为“节能、降耗、减排”的专题采访,并于同期进行了报道

2005年6月17日 通用科技诞生,定位在中高端专业照明灯具及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2005年12月 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CCC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2006年4月 国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颁发首份产品防爆合格证。

2007年4月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组对通用科技进行主题为“节能、降耗、减排”的专题采访,并于同期进行了报道。

2007年12月 获得首份LVD(低电压)认证;同期获得CE欧盟出口认证。

2007年12月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09年4月 成为深圳市LED产业联合会第一届会员。

2009年4月 荣获美国加利福尼亚洲官方节能认证;同期经LED产业联台会理事审议通过,将我司列为LED产业联台会会员单位。

2009年5月 获得自主创新百强企业。

2009年12月 成为深圳市照明电器行业协会第一届理事单位。

2010年4月 深圳都市频道1时间栏目对我司”心系灾区 情暖玉树’爱心举动进行了专题报道。

2010年11月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组再次聚焦通用科技绿色照明大放异彩。

2011年5月 荣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重大事件

国内工业照明领域发生首例公开打假事件

2013年3月18日,榆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榆神工业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定西安七佰实业有限公司自制劣质产品,假冒深圳市通用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属于侵权行为,为国内工业照明领域首例公开打假事件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据悉,2012年10月,神华集团陕西国华锦界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公司)发布输煤栈桥照明新建项目的招标信息,深圳市通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科技)负责该市场的神东服务中心通过前期投标和样品提供等方式的介入。通过我司的努力,功夫不负有心人,国华公司在11月份通过公开议标决定,该项目采购并使用我司产品,具体产品清单为:BFS8800轻型防爆平台灯78套、BFS8600防爆强光节能泛光工作灯54套。整批设备由施工方东电一公司锦界项目部(以下简称东电公司)进行采购,东电一公司把该项目又转包给西安七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佰公司)进行采购,七佰公司陈怀德副总经理一直和我司神东服务中心联系并进行价格谈判,但由于双方对产品价格存在争议,导致项目一直搁浅,未进行实际采购。

2012年12月18日神东服务中心刘宝平经理去国华公司开展业务进行拜访,意外得知七佰公司已经供货给东电公司。对此事通用科技人员感到十分意外,要求查看货物。在通用科技的强烈要求和积极运作下,工作人员终于见到了七佰公司供货给东电公司的灯具,并现场进行查验,发现此批产品非通用科技灯具。从产品标签、外观、产品画册、产品包装等多个方面证实,该批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系以次充好、并假冒通用科技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通用科技人员于第一时间将上述情况反映给公司总部及东电公司。

2012年12月19日上午,通用科技经理刘宝平赶到榆林市锦界开发区工商局报案,并带领工商局同志到现场对假冒产品进行现场查验、取样、封存。

2012年12月19日下午,通用科技派出专人从深圳赶到锦界工商局,向工商局递交证明材料,包括公司资质、专利证书、防爆证书、商标注册证明,经工商局初步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侵犯了通用科技的注册商标使用权。根据材料,工商局给出答复:要求东电公司在20日上午提供产品合法证明,包括合同、产品合格证、经销商资料等,并安排通用科技人员在当地等待结果。

2012年12月20日上午,通用科技人员来到神木县公安局报案,经侦大队了解情况后,告知通用科技暂不受理此案,需要工商局整理完整资料后,才能移交到经侦大队,进行案件受理。

2013年3月18日,榆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榆神工业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榆神工商处字(2013)026号文),处理结果如下:

西安七佰实业有限公司陈经理从西安市场购买零部件外壳、光源等组装成型,加封深圳市通用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以较低报价将产品供给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公司国华锦界项目部,并从通用科技西安办事处取得该公司营业执照、防爆合格证、IS09001认证。

西安七佰实业有限公司自制劣质产品,假冒深圳市通用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属于侵权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其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一)、(二)款规定,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之规定现处罚如下: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假冒伪劣商品(132套件);

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截止2013年4月,西安七佰实业有限公司及其两名负责人已就此事向深圳市通用科技有限公司做出书面道歉,事件得以圆满解决。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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