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提高钢结构工业厂房工业化建设水平,推广装配式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技术应用,按照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的综合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8度以下的装配式轻型钢结构单层工业厂房,地基基础以上部分的集成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质量验收和维护保养。
1.0.3 装配式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应符合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运维和智能化应用等方面的要求。
1.0.4 装配式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的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和内装系统宜在其全寿命期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进行集成设计,使模型的创建及完善过程与生产建造过程有机统一,并由需求及概念模型向设计模型、生产模型、运维模型转化。
1.0.5 为保证装配式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在其全寿命期实现信息化管理和动态控制,宜建立信息化协同平台,共享并整理各类数据信息。
1.0.6 装配式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的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质量验收和维护保养,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