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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采用燃气管道集中供气时,燃气管道设计、施工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农民生活使用的各类用气设备应采用低压燃气,生活用气设备严禁安装在卧室内。
第四十二条 农民使用的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或用户单独使用的走廊作厨房时,应设门并与卧室隔开。
(二)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应小于2.2米。
(三)燃气灶与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燃气灶与对面墙之间应有不小于1米的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