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建制镇应大力发展以县、乡(镇)两级地方政府消防力量为主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地方政府应设立专职聘用制消防队,专职聘用制消防队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并根据《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的要求配备齐个人装备,接受专业消防人员的培训,作为各乡镇政府领导下的扑救初期火灾的专业消防力量。
第五十二条 各乡镇专职聘用制消防队员的工资应纳入县和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进行列支,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确保消防专项经费充足、到位,并逐年加大对消防专项经费的投入力度,以确保各乡镇消防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五十三条 乡镇专职聘用制消防队的日常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受乡镇政府和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双重领导,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定期对乡镇聘用制消防队进行考核。
第五十四条 行政村应该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消防安全组织。行政村应当以乡镇企业自办及村办的专职或兼职消防队为主体,村民志愿、义务消防队为补充,结合治安联防、民兵、保安等组织建立起多种形式的专兼职消防队。
第五十五条 行政村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作为全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村办专职或兼职消防队的日常管理工作,安排全村的日常消防检查,做好农村麦收、秋收季节的消防安全工作,杜绝在田间地头焚烧秸杆、柴草现象的发生,同时认真做好农村冬季防火、重大节假日农村消防保卫工作。并负责制定全村村民防火公约,消防公益广告栏的设置及消防宣传橱窗的设置工作,定期对村民进行消防宣传。
第五十六条 行政村主要防火负责人应督促农用收割机的使用者认真做好消防安全防范工作,配备应急使用的消防器材(每台收割机配置不少于2具的FM8型干粉灭火器),确保收割机在田间地头工作时的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