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地的管理和保护,明确赔偿标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绿化赔偿费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第三条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天、平方米):
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按2元计算,其他绿地按0.5元计算。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植物及附属设施损坏的,按本规定的损坏赔偿费标准进行赔偿。
第四条移植、砍伐乔木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株):
(一)树干胸径为10厘米,移植的120元,砍伐的600元;树干胸径10厘米以下的,以树干胸径1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减少1厘米,移植的减少5元,砍伐的减少15元;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50元,砍伐的增加120元。
(二)树干胸径为30厘米,移植的1600元,砍伐的4000元;树干胸径超过30厘米的,以树干胸径3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160元,砍伐的增加400元。
(三)树干胸径为50厘米,移植的6000元,砍伐的16000元;树干胸径超过50厘米的,以树干胸径5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400元,砍伐的增加1000元。
属于常绿树或行道落叶树的,按照前款规定标准的2倍计算;属于行道常绿树的,按照前款规定标准的3倍计算。
树干胸径以离地面1.2米处测算。
第五条移植、砍伐灌木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冠径在50厘米以下,移植的60元,砍伐的160元;冠径超过50厘米,以冠径5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60元,砍伐的增加160元。
花灌木按照前款规定标准的3倍计算,珍贵花灌木按10倍计算。
第六条移植、砍伐竹类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窝):
一般竹类,移植的40元,砍伐的120元;窝径大于20厘米,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60元,砍伐的增加140元。
名贵竹类,按照前款规定标准的3倍计算。
第七条移植、铲除人工草坪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移植的20元,铲除的60元。
第八条因国家重点建设确需移植名树、稀有树木,胸径100厘米以上的大树、100年以上的古树、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5倍缴纳绿化赔偿费。
第九条造成乔木、灌木、竹类、草坪损伤的,按移植植物的绿化赔偿费标准的20%赔偿;造成死亡的,按砍伐植物的绿化赔偿费标准赔偿。
第十条造成城市园林绿化附属设施损坏的,赔偿金额按现行造价计算。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列移植、砍伐植物的绿化赔偿费,不含实际发生的劳务、运输和工具消耗等费用。
第十二条收取的绿化赔偿费全部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属单位附属绿地收取的绿化赔偿费,用于本单位的环境绿化建设。
第十三条对举报毁损、破坏城市园林绿地行为的人员,经查实的,将给予奖励:(一)赔偿金额在100—1000元的奖励15—100元;(二)赔偿金额在1001—2000元的奖励100—150元;(三)赔偿金额在2001元以上的,奖励赔偿额的10%,但不超过1000元。
第十四条收取绿化赔偿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并接受财政、审计、发改(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安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吉府发〔2012〕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