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衢州市电梯安全条例条例的说明

2022/07/15147 作者:佚名
导读:省人大常委会: 《衢州市电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9月29日经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并就条例制定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电梯已成为人民群众工作和生活不可或缺的乘行工具,电梯安全特别是公众聚集场所和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直接

省人大常委会:

《衢州市电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9月29日经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并就条例制定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电梯已成为人民群众工作和生活不可或缺的乘行工具,电梯安全特别是公众聚集场所和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和谐稳定。据统计,截止2018年6月,全市电梯总量8030台,并每年以20%左右的幅度增长。目前使用10年以上15年以下电梯758台,使用15年以上的老龄电梯182台,电梯安全状况已日益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涉及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政府监管部门等多个主体,实践中存在相关责任主体不够明确、责任落实不够到位的情况。同时,电梯管理工作还面临着一些新情况、一些新问题,如电梯管理责任人的确定,电梯日常管理、乘梯规范等问题,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因此,根据我市实际,制定一部更具操作性的电梯安全条例,十分必要。

二、制定条例的过程

根据立法计划的安排,今年(2019年)1月启动条例立法进程,由市质监局牵头负责起草条例草案,为提高立法质量,确保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市人大常委会在起草阶段提前介入调研、起草等各个环节,进行立法指导。6月15日,条例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8月2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及说明印发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全体市人大代表、立法专家等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报纸、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先后召开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县有关部门、立法基层联系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领导、立法专家、社区、企业等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11个。8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式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书面征询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9月1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认真审议。9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就制定条例的情况向市委作了专题汇报。9月29日,条例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不分章节,共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定义。条例第二条对适用范围、电梯和电梯管理责任人的定义作出规定。一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结合我市实际,该条第一款明确条例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和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二是关于电梯的定义。该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电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第三款规定“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适用本条例。”三是关于电梯管理责任定义。该条第四款对电梯管理责任人作出定义“本条例所称电梯管理责任人,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关于政府和部门、单位的职责。条例第三条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作了规定。条例第四条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规划、公安、财政、安监、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了电梯行业协会职责。

(三)规范电梯相关工作要求。为确保投入使用的电梯安全运行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条例第九条规定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工程的设计要求。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对电梯的选型、配置的要求并设置了电梯机房屋面、有防水要求的底坑防渗漏保修期限。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电梯井道、轿厢的通讯信号覆盖的要求。第十三条规定了电梯安装、改造或者修理施工单位的施工前告知义务和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时,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职责。第十四条规定了电梯安装、改造或者修理的特殊规定。

(四)明确相关主体和义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管理责任人的确定方式,确保电梯管理责任落到实处。同时,条例在上位法和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分别在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电梯制造单位、电梯管理责任人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义务作出规定。如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在保修期限内的保修事项,履行保修义务;电梯管理责任人应当在电梯显著位置公布相关信息、确保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保障电梯救援通道畅通等十一项管理职责;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载明近期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实施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等六项维保要求。

(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入立法,倡导文明乘梯。条例第六条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学校、幼儿园和电梯销售、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的电梯安全知识宣传职责;鼓励业主公约、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对文明乘坐电梯的行为规范作出约定。同时,在条例第十八条对乘客乘用电梯作出规范要求,并规定同乘人有权劝阻违规使用电梯的行为、电梯管理责任人有权进行阻止或者批评教育;违规乘坐电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关于法律责任。条例第十条对电梯制造单位设置技术障碍、第十六条对电梯管理责任人未按要求履行管理职责、第十九条对电梯维保单位未按要求维保电梯等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条例还对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安全评估、资金筹集和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衢州市电梯安全条例》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