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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修订解读

2022/07/15159 作者:佚名
导读:(一)明确农村村民因自建房屋免予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农村村民自建房屋是保障基本生活的需要,是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对建设美丽乡村具有积极的意义。考虑到我省有些地方尤其是粤东西北山区的农民目前社会经济发展比较困难,为贯切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减轻农民自建房屋的经济负担,《采砂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因自建房屋,需要采挖总量五十立方米以下河砂的,可以免予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只可在本村所

(一)明确农村村民因自建房屋免予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农村村民自建房屋是保障基本生活的需要,是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对建设美丽乡村具有积极的意义。考虑到我省有些地方尤其是粤东西北山区的农民目前社会经济发展比较困难,为贯切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减轻农民自建房屋的经济负担,《采砂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因自建房屋,需要采挖总量五十立方米以下河砂的,可以免予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只可在本村所在河段采挖,且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禁采的河段除外。村民不得使用采砂船舶等大型作业工具采砂,所采挖的河砂不得销售。”其适用对象是“农村村民”,适用条件是“自建房屋”,限制条件:一是采砂地点只能在本村(指行政村)河段且不是禁采区,二是不得使用大型采砂作业工具,三是不得将采挖的河砂对外销售经营。“自建房屋”是指村民为保障基本生活需要而建造的用于自己或其家庭成员居住的建筑物,并且是属于合法建设的房屋,不包括建造用于出售、出租等经营性房屋以及非法占地等违法建设的房屋。

(二)加大无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力度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行政罚款由原来的三万元提高至五万元。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可采区非法采砂两次等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非法采砂作业工具。

没收非法采砂工具。采砂作业工具是实施非法采砂的必要条件,为强化源头管理,加大打击非法采砂的力度,提高非法采砂的成本,《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设定了没收非法采砂作业工具的行政处罚种类,并明确使用其条件,即一是无河道采砂许可证,二是具有规定的四种情节严重情形之一。适用对象限于非法采砂作业工具。

(三)明确对非法运输河砂行为进行罚款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或者责令其卸到指定水域,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的;

2、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使用超过有效次数或者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

3、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伪造、变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以买卖、出租、出借等方式非法转让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

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运载数量明显不符合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记载数量的。

(四)对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罚款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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