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了加强对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垃圾)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产生渣土垃圾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向渣土管理部门办理渣土垃圾排放处置计划申报手续。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管理人员,对渣土垃圾的处置实施现场管理,并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日报表》。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实施现场管理、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日报表》的,由渣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运渣土垃圾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渣土垃圾排放处置计划,将渣土垃圾卸在指定的受纳场所。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即擅自处置渣土垃圾或承运者任意倾倒渣土垃圾的,由渣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吨100元处以罚款;污损环境的,按每吨200元处以罚款,并由渣土管理部门取消违章车(船)三个月承运渣土垃圾的资格,责令承运者到指定地点清运其任意倾倒量10倍的渣土垃圾;情节严重的,对承运者,由渣土管理部门取消违章车(船)承运渣土垃圾的资格;对违章车辆及其驾驶员,由渣土管理部门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法吊扣一个月以内行驶证和驾驶证;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由渣土管理部门移送建筑业管理部门责令其停工整改。
三、建设工程或低洼地、废沟浜、滩涂等需要回填渣土垃圾的,有关单位应向渣土管理部门办理申请审核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申请审核手续,擅自受纳渣土垃圾的,由渣土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每吨100元处以罚款。
四、渣土垃圾受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管理人员,对渣土垃圾的受纳情况实施现场管理,并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日报表》。未按规定实施现场管理,造成渣土垃圾任意倾倒、排放的,渣土管理部门除对承运者实施处罚外,可对受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日报表》的,由渣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公民有权制止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并有权向渣土管理部门举报。
对举报有功者,渣土管理部门可按照处罚金额的10%-30%给予奖励。
六、本通告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