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共六章37条,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区服务和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规定。《办法》对实践中占用盲道或无障碍停车位的行为,有了明确处罚措施,情节严重者将被罚款。
社会无障碍环境需求催生《办法》出台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保障。截至2017年年底,全区各类残疾人有46.6万,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有90.96万,占全区总人口20%,社会对无障碍环境的需求在不断增长。
近年来,我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更加便利,全社会无障碍意识得到增强。同时,我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多数老旧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民小区缺乏无障碍设施,部分新建建筑物存在无障碍设施建设不规范等问题;现有的无障碍设施管理不到位、维护不及时,侵占盲道、堵塞无障碍通道以及损毁无障碍设施等现象时有发生;无障碍信息交流的发展基础薄弱,残疾人获取信息的渠道不畅、方式单一;部分社区文化广场、便民服务中心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不符合无障碍环境基本要求,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面临着出门难、办事难的实际困难。
从建设、管理到占用加大追责力度
《办法》强化了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对肢体残疾人在无障碍停车位停车的,应当免收停车费。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通行不受城市人民政府机动车辆尾号限行规定的限制。《办法》第二十四条对残疾人组织网站、市县两级政府网站等的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残疾人组织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并为残疾人使用互联网提供合理便利。为了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接受警讯、报警和呼救,《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报警求助、火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
在加大无障碍环境建设责任追究力度方面,《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在无障碍设施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建设单位未对无障碍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等违法行为,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机动车占用盲道或者其他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等问题,《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占用盲道停放或者肢体残疾人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另外,《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