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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六章 附则

2022/07/157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街头空地、代征道路用地、退让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四)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街头空地、代征道路用地、退让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区河道、堤防、护岸、防洪墙、排洪渠、涵闸、蓄洪池及其附属设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和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箱)、地上地下输电线、变压器、检查井、灯具、灯杆及其附属设施;

(六)城市供水设施:城市公共供水的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公用水站、消火栓、检查井、专用输配电、通讯、自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七)城市燃气设施:煤制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其它燃气的储柜、管道、输气泵站,计量表具、阀门井、液化石油气换瓶站及其附属设施;

(八)城市供热设施:换热站、管道、泵站、机房、供热点、散热器、检查井、阀门井、阀门室、计量表具及其附属设施;

(九)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车辆(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中巴车)、调度室、车场、路网、站台、站牌、候车棚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十七条 集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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