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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相关报道

2022/07/1563 作者:佚名
导读: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213号)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建设等单位以及行政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发生电梯事故或者故障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对受害者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213号)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建设等单位以及行政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发生电梯事故或者故障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对受害者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了解决电梯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导致电梯使用单位不明确的问题,《办法》对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自治区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建立了电梯事故风险防范机制,提高事故救助赔付能力。《办法》规定,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停止生产,主动召回,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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