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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办法解读

2022/07/15131 作者:佚名
导读:(一)《电梯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的第二条做了如下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职责 《办法》第四、五条做了如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电梯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的第二条做了如下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职责

《办法》第四、五条做了如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察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发改、教育、公安、住建、交通、商务、工商、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建立了电梯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制度

《办法》的第十二、十三、二十六条确立了电梯远程监测和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建设制度,确保电梯故障或事故能及时预警、快捷救援、及时消除隐患、保障安全运行,更好地提升电梯安全监管水平。

(四)引入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机制

实施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是运用市场化的手段促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缓和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式和手段。本《办法》第七条建立了以电梯使用管理责任者为参保主体,特种设备生产企业、检验机构和维护保养单位参与,社会广泛认同和接受的电梯故障或事故责任保险制度;建立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电梯故障或事故社会救助机制,提高救助和赔付能力。《办法》的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发生电梯事故或者故障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对受害方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有权对造成事故的相关责任者追偿相关损失。

在电梯设备安全管理中引入责任保险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保险辅助政府进行安全管理的作用,既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又能提高处理电梯设备责任事故的行政效率,对防范和避免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五)发挥电梯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为充分发挥电梯行业协会的作用,《办法》第九条规定了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建立电梯生产、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体系及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能力评价体系,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提高行业服务管理水平等。

(六)强化了电梯制造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电梯产品质量是电梯安全的基本保证。为了从源头严把质量关,《办法》第十、十一条作了禁止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的规定;要求制造单位在出厂文件中载明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和次数;提供在质量保证期内的相关服务和义务;要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要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发现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主动召回。

(七)确定了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并强化其责任

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是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的主体。为了解决电梯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导致电梯使用单位不明确的问题,《办法》的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对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作了明确规定:一是电梯所有权人没有委托他人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二是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托方为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办法》在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明确的基础上,对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作出电梯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以及应急救援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八)强化了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是电梯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当前管理的难点之一。《办法》的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作了四方面规定:第一方面,将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纳入电梯制造单位售后服务范畴,作为制造单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第二方面,明确在本地区开展经营活动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将相关信息报设备所在地监管部门备案。第三方面,对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资质和维护保养电梯台数,有关记录需保存年限做了要求。第四方面,强化维护保养单位的安全职责,包括在电梯内公布维护保养信息,确保应急救援电话24小时有效应答,建立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等。

《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将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纳入电梯制造单位售后服务范畴,作为制造单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提倡电梯制造单位直接从事或者通过授权和委托其他维保公司对其产品进行维护保养,逐步建立起电梯制造企业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全过程的终身服务负责制,构建以制造单位为主的维护保养体系。电梯制造单位自己设立或其授权和委托的维护保养企业维护保养本企业制造的电梯,要向电梯所在地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后,维护保养质量由电梯制造企业负第一责任。

(九)加强了对老旧电梯的管理

老旧电梯安全隐患较大,需要针对性进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三十六、四十、四十三条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增加检验项目。对使用超过十五年的电梯,在进行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功能性试验和制停距离检查。二是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对使用超过十五年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次数和项目。三是开展安全评估。电梯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确定继续使用的条件及应对电梯进行加强检验和维护措施。四是加强监管。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老旧电梯列为重点安全监督检查对象,建立专门的监督检查计划,督促使用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十)落实了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应遵守的规定

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的相关要求,明确落实了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

1.业主管理规约应当确定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费用的筹集和使用规则。

2.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确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公开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服务单位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4.物业服务单位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应当单独立账,并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

5.住宅电梯的更新、改造和修理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中列支。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余额不足或者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6.住宅小区电梯经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难以消除隐患且相关方对经费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的,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业主代表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

7.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者经检验存在事故隐患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

(十一)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等技术机构的行为和责任。

电梯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内在原因和外界的因素,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经常性的维护保养才能保持正常的运行状况;定期做好检验检测工作,可促进维保质量的提高,同时也能对在用电梯运行安全发现一些使用或设备存在问题,并督促及时处理,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为此,《办法》第三十七条对电梯的检验检测作出了规定:一是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当取得检验、检测资格;二是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符合相关规定;三是自接到检验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安排检验工作,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应当在十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四是督促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按照规定申请检验,对于逾期未申请检验的,应当及时报告电梯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五是在检验活动中,对电梯生产、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安全责任的相关工作质量进行核查;六是对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七是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结果报送电梯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八是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当书面告知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向电梯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二)明确了建设单位购买电梯时应遵循的原则

为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电梯的有效运行,充分发挥电梯的使用效率,《办法》第十三条做了如下规定:1.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功能,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车站、机场等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公共交通型。2.医院、机场、车站、学校、幼儿园、商场等人员密集型场所的电梯、新安装的电梯及十层以上的高层住宅电梯,要求采用双回路供电或者配备备用电源。”有效解决停电困梯的问题。

(十三)规定了乘客乘用电梯时,应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

一是不得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二是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或者轿门;三是不得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标识;四是不得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或者运载超过额定载荷的货物;五是不得有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陪同下乘用电梯。乘用的电梯发生故障时,乘客应当及时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取得联系,服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十四)强化了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对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本《办法》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出了规定:一是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对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故障频率或者投诉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电梯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二是发生电梯事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问题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电梯安全隐患,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第四十四条);三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自治区统一的电梯安全信息动态管理系统,记录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安全评估、检验以及监督抽查等信息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第四十五条);四是旗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务网站公开已备案的维护保养单位信息,并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发布本辖区电梯安全状况报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电梯安全监察过程中,对电梯及其主体责任单位在违法查处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物业服务单位未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经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拒不改正,需要对物业服务单位进行处理的;二是电梯生产单位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许可后,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三是建设单位、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未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需要追究其责任的;四是建筑物或者建筑结构存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因素的(第四十八条);五是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危害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将移送情况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第四十九条)

(十五)应急处置的有关要求

电梯被广泛用于医院、机场、车站、学校、幼儿园、商场等人员密集型场所,一旦发生事故或故障,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损害,并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需要加强预防和及时处理,本《办法》第五十、五十一条作了如下规定:

1.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2.电梯发生事故时,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专项预案,组织排险抢救,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向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自治区质监局已经在呼和浩特、包头、乌海、鄂尔多斯、兴安盟试点建立96116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同时以“统一布局、就近方便”为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建立以使用单位为责任主体、电梯维保单位为“主力军”的应急救援队伍,合理布局网点,完善联动机制,力求快速、高效、准确地处置电梯应急求援报警。

(十六)法律责任的确定

《办法》的法律责任确定原则为,违反《办法》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本《办法》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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