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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峰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简介

2022/07/1599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未登记建筑,是指我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未依法进行产权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征收办(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两违”办、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成立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组(以下简称调查认定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未登记建筑,是指我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未依法进行产权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征收办(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两违”办、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成立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组(以下简称调查认定组),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区位、权属、面积、结构用途、建成时间等进行调查认定,并由县征收办负责,将调查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未登记建筑利害关系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认定结果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内申请复核。公示单位应从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及法定救济途径书面告知未登记建筑利害关系人,若复核认定结果有变化,应在棚户区改造范围进行再次公布。调查认定组对不同类型的未登记建筑,分别作出处理意见报鹤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意见通过会议纪要予以确定并作为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未登记建筑区位调查。未登记建筑有街道门牌号、小区楼栋号的,按其现有门牌号、楼栋号调查登记。没有门牌号、楼栋号的,应按棚户区改造具体项目拟征收范围为调查单元编排楼栋号并在拟征收范围现状图上进行标注。

第六条 未登记建筑权属相对人按下列依据进行合理认定。

(一)已完成或部分完成审批程序用地申请审批呈报表的申报单位或申请人;

(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用地单位(个人);

(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用地单位(个人);

(四)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立案处罚(停建通知书、罚款单、相关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的缴款单)的相对人;

(五)房改房未登记公共通道、楼梯等共同使用的共用人;

(六)单位或个人指认且相对人确认的相对人;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房屋转让(买卖)协议的相对人等;

(八)其他能证明未登记建筑权属的证明材料的相对人。

第七条 未登记建筑结构按下列情形调查认定。

(一)未登记建筑结构有施工设计图等资料的,以相关资料确定的结构为准;

(二)没有施工设计图等的,以实地调查结构为准,未登记建筑结构类型按钢筋混凝土、砖混、砖木、石木、土木、木、简易活动钢架结构等分类进行调查认定。

第八条 未登记建筑用途按下列情形调查认定。

(一)有自然资源规划(原规划、国土)、住建等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按其记载用途认定;

(二)无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按下列情形进行认定:

1.集体土地上的未登记建筑,其用途认定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或农业生产设施用房等;

2.国有土地上的未登记建筑,若权属为个人的,其用途认定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若权属为单位的,则结合现状用途等情况进行合理认定。

(三)住房改商业、办公用房改商业、仓储用房改商业、工业用房改商业的范围界线,由调查认定组依据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实际经营情况,分楼层及经营主体分别进行现场认定,由测绘机构测绘确定面积。

第九条 未登记建筑建成时间按下列依据调查后进行合理认定。

(一)建房批准文件、地图资料、地籍资料、房产资料等载明的时间;

(二)卫星遥感或航拍资料;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或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取证;

(五)对两名及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进行调查取证。

对村(居)委会、相关单位或无利害关系人进行调查取证的结果需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予以认定。

第十条 未登记建筑面积调查认定。未登记建筑的面积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第十一条 未登记建筑分类。

第一类原房改时未登记的公摊面积及房产测绘误差面积部分。

第二类未进行产权登记的单位集资房。

第三类经自然资源规划(原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批准,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缴齐城建配套费)或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或经相关部门处理完毕的未登记建筑。

第四类《鹤峰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容美城区开展依法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鹤政发〔2012〕14号)(以下简称《通告》)发布以前形成的,未经自然资源规划(原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批准,也未经相关部门处理和未处理完毕的未登记建筑以及应办理正式规划许可而办成临时许可手续且已到期的未登记建筑。

第五类《通告》发布以后至相关片区《棚户区预定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前形成的,未经自然资源规划(原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也未经相关部门处理的未登记建筑。

第六类房屋附属(生产)设施及其它建(构)筑物。

第七类有关执法部门已经立案查处未结案拟拆除的未登记建筑,以及发布相关片区《棚户区预定征收范围公告》以后形成的未登记建筑和过期临时建筑。

第十二条 未登记建筑按上述分类分别予以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按期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两违”办相关处罚标准处理,或按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补办有关手续标准处理后,给予相应补偿或直接给予相应补助,具体补偿补助标准如下。

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未登记建筑比照已登记建筑的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执行。其中,第二类未登记建筑按同期划拨土地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标准扣缴土地出让金及税费。

第四类未登记建筑比照已登记建筑的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执行,视同符合规划并按“两违”办同期处罚标准扣缴相应罚款和税费。

第五类和第六类未登记建(构)筑按期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重置成本价给予补助。

上述未登记建筑在认定处理结果及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未按规定期限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类未登记建筑不予补偿和补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对有关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的,按原调查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执行。鹤峰县棚户区改造范围以外需要征收未登记建筑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调查认定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后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征收办、县棚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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