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其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监督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