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使用与维护

2022/07/15126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由建设单位享有平时使用权益,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鼓励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在仓储、停车、商业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作用。 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防空效能。未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用途。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投入使用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登记手续,签订工程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由建设单位享有平时使用权益,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鼓励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在仓储、停车、商业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作用。

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防空效能。未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用途。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投入使用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登记手续,签订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建设单位可以在责任书中明确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权益、维护管理以及平战转换责任的承接单位;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且未另行明确承接单位的,依法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为承接单位。

鼓励专业经营管理企业从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平战转换和综合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承接单位(以下统称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定期实施维修保养,确保工程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经营管理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实施人民防空工程日常维护管理,也可以约定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委托或者约定前述单位实施日常维护管理的,应当签订维护管理协议,并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及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及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由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战时使用的专用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设备无变形,启闭灵活;

(二)金属构配件或者外壳无严重锈蚀,橡胶密封圈无破损;

(三)防爆地漏、防爆电缆井、除(滤)尘器网面等无堵塞或者异物;

(四)战时通风、给排水、电气等系统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五)孔口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设施等,日常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结构完好,工程无渗漏;

(二)通风与空调、给排水、电气、通信、消防等设备和设施性能良好,系统运行正常;

(三)防水、防汛等设备和设施安全可靠;

(四)室内环境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五)进出道路通畅。

第二十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防空袭预案,编制人民防空工程战时使用计划,做好平战转换技能组训和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按要求落实平战转换责任。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战使用功能转换实施方案,落实人员职责及技能培训,确保临战能按要求完成使用功能转换。

临战(灾)前,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空(灾)或者应对突发事件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安排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干涉和拖延。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改造或者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外墙外侧垂直距离五米、底板下方垂直距离五米、顶板上方垂直距离两米以内的空间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

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效能的行为。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