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协议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要求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涉及消防、环境保护、房屋使用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