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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附件

2022/07/15116 作者:佚名
导读: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条件 (一)推广产品为能效 2 级及以上,一般用途的离心式和轴流式通风机、工业蒸汽锅炉用离心引风机、 电站锅炉离心送风机和引风机、电站轴流式通风机、空调离心式通风机(以下简称风机)。 (二)申请高效节能风机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依据 GB 19761《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现行有效版本,风机能效为 2 级及以上; 2.通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条件

(一)推广产品为能效 2 级及以上,一般用途的离心式和轴流式通风机、工业蒸汽锅炉用离心引风机、 电站锅炉离心送风机和引风机、电站轴流式通风机、空调离心式通风机(以下简称风机)。

(二)申请高效节能风机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依据 GB 19761《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现行有效版本,风机能效为 2 级及以上;

2.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和节能产品认证(进入第一批推广目录的产品应在目录公布后三个月内通过节能认证);

3.通过能效标识备案;4.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5.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该品牌产品无不合格。

(三)高效节能风机的配套电机应优先选择能效等级 2级及以上的高效节能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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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广企业条件

申请高效节能风机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2.年推广高效节能风机配套电机功率不少于 2 万 kW 或年推广高效节能通风机销售额超过 1500 万元;3.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4.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售后服务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5.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三、推广期限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风机推广财政补贴标准具体为:

补贴标准 (元/台)

产品类型

能效水平

规格

机号≥No10

机号×150

离心通风机

能效1级

No5≤机号

机号×130

机号

机号×90

轴流通风机

能效1级

机号≥No10

机号×40

No5≤机号

机号×30

2

机号

机号×25

能效2级

机号≥No10

机号×35

No5≤机号

机号×25

机号

机号×20

五、推广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风机推广的企业,将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 1)及下述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和节能产品认证; (三)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四)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目录,并根据推广企业销售网点变化、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本地区年度推广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用户推广高效节能风3机,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财政部根据调查摸底和各省需求情况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并将补贴资金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

(三)有关单位、企业购买并安装国家公布的目录内高效节能风机后,填报购买安装情况、补贴资金申报表(具体要求见附件 2),并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到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具体资金拨付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制订。

(四)各地财政部门根据购买安装单位、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并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五)月度终了后 10 日内,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本地区上月推广使用和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并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要求见附件 3)。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机构对推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省级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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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财政部将根据地方上报的补贴资金清算报告及工信部出具的监督检查意见,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七、罚则

(一)对企业弄虚作假,采取通报批评、取消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在媒体上曝光、追缴补贴资金并加倍处罚等方式予以处罚。

(二)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第三方能效检测机构,将采取通报批评、取消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能效检测资格等方式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地方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查出有弄虚作假行为,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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