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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做好一九九六年城市防洪排涝工作的通知简介

2022/07/1584 作者:佚名
导读:【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城字第62号 【发布日期】1996-01-26 【生效日期】1996-01-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建设部关于做好一九九六年城市防洪排涝工作的通知 (1996年1月26日建城字第62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水务局: 1995年我国洪涝灾害比较严重,一些地区洪水量之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城字第62号

【发布日期】1996-01-26

【生效日期】1996-01-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建设部关于做好一九九六年城市防洪排涝工作的通知

(1996年1月26日建城字第62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水务局:

1995年我国洪涝灾害比较严重,一些地区洪水量之大是历史上罕见的。在洪涝灾害中,城市基础设施损失严重,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受灾城市基础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共达37亿元。今年(1996年)是“九五”计划的第一年,为确保“九五”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要求,应及早做好1996年城市防汛的各项准备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城市防洪排涝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落实责任制。

城市防洪是全国防洪工作的重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负责同志必须亲自抓,落实好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建立健全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分级负责,严格要求,对重点防洪排涝地区实行分段包干,一旦出现汛情和险情,能够及时做到上传下达,并要迅速动员和组织力量进行抢护,保证城市安全渡汛。

二、做好城市防洪排涝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城市防洪排涝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和江河流域规划重要组成部分,各城市要按照(国汛〔1995〕4号)《关于加快城市防洪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于今年(1996年)年底前完成城市防洪排涝规划的编制。各地城建部门要积极参与指导城市防洪排涝规划的编制工作,特别对城市低洼地区、开发区、城乡结合部、建筑工地等要提出经济可行的防洪排涝措施和要求。

三、增加投入,加快城市防洪排涝工程的建设。

防洪排涝工程是保障城市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各级政府要充分重视和支持其建设,征收的城市堤防维护管理费要真正用到城市堤防维护和管理上,不得挪用。同时建立起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投资体系,加快水毁工程和城市堤防建设。各地要根据批准的城市防洪排涝规划,制订工程建设计划,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使城市的防洪排涝能力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四、进一步加强城市防汛非工程设施建设。

各地要充分发挥现人设施的功能,建立健全设施日常养护管理体制,使现有城市防洪排涝设施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同时根据去年(1995年)城市防汛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抓紧修订和完善防御特大洪水预案,并切实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在充分利用国家公用通信网的同时,加强城市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建设,提高信息传递时效,确保汛情及时准确的传递。

五、做好汛前城市排涝设施的检查工作。

为提高城市排涝能力,充分发挥现有设施的功能,保证城市安全渡汛,今年(1996年)对僵城市排涝设施进行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检查分二步进行,第一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城建局)组织,按照城市排涝设施完好检查标准(见附件),对本地区有排涝任务城市的设施进行检查,评定完好等级。

第二步根据各地检查结果,我部将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城市排涝设施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间及城市另行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按照上述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于4月1日前将书面报告上报我部城建司市政工程处。书面报告内容,一是1996年城市防洪排涝工作安排;二是城市排涝设施完好检查情况,包括被检查城市排涝设施概况;对照检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查评定,并认真填写附件中附表。城市排涝设施管理经验及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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