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城市发展环境,切实加强对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施工的管理,保障市政设施的完好及安全,提高城市道路运行效率,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包括: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进行的城市道路、桥涵及城市供水、再生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信、消防、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园林绿化、地铁、人防等设施的建设和养护工程。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按城建计划安排制定实施计划,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遵循同区域错时实施、同路段同步建设的原则。
市市政公用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市政设施管理局是市本级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各开发区依照市市政公用局委托的范围和内容,按本办法的规定对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进行管理,并在完成每项挖掘、占用施工工程许可后,一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情况报备市市政公用局。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项目同时报备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交警、规划、环保、市容园林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