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推进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电力管沟的建设管理,确保市政道路同步配套电力管沟建设,实现配套电力管沟与市政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成投运,明确电力管沟建设、维护、运营管理各方职责,更好地贯彻执行城市规划、电力发展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与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南宁市“十三五”电网发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未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新建、改扩建市政道路。已有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将相应管线纳入综合管廊内规划建设。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电力管沟是指在未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城市规划区域,市政道路配套建设并随同市政道路同步实施的地下10千伏及以上强电专用的电缆管道及电缆沟。
市政道路配套建设的电力管沟属于市政道路附属工程。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市政道路项目同步建设电力管沟过程中各司其职,做好相关行政审批和建设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的相关规划编制以及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查及批复。
市城乡建委负责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电力管沟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的资金筹措和拨付。
南宁供电局配合市直相关部门对电力管沟的规划设计施工全过程进行管理,以及负责运营维护管理。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分级管理权限对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的投资和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责负责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的相关工作。
规划和前期管理
第五条市政道路配套建设的电力管沟设计除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计规范》的规定外,须执行国家、行业和电力企业发布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的工程材料应满足国家、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六条市规划局应结合《南宁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2015—2030)》和南宁市城区10千伏配网管线控制规划的要求编制全市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的规划。
市规划局审查未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新建、改(扩)建市政道路项目的设计方案时,应按照《南宁市电力管沟设计指引》和相关规划的要求同步审查市政道路配套建设的电力管沟设计方案,同时征求南宁供电局意见,统筹规划电力管沟与电力设施迁改和综合管廊之间的衔接,合理确定电力管沟的建设布局和规模,统筹考虑迁改下地线路规模需求。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过程中,涉及到市政道路新改(扩)建的项目,应征求南宁供电局意见,确保电力管沟与市政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阶段,对尚不明确的电力专业技术要求应征询南宁供电局意见,南宁供电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就电力管沟的建设、投资、规模、回路等内容书面答复,并指定专业部门和技术人员,主动提供技术指导,全面配合开展方案设计工作。
第九条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阶段审查时,相关审查机构应通知南宁供电局参加技术审查或书面征求意见,南宁供电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建设管理
第十条需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的新建、改(扩)建的市政道路应将电力管沟工程与市政道路工程同步办理建设项目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电力管沟建设,对于涉及其使用功能的电力管沟设计变更,应征求南宁供电局意见,南宁供电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电力管沟的施工建设应严格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其他管线协调有序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落实参建各方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把加强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贯穿于建设全过程。
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
第十四条市政道路配套建设的电力管沟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南宁供电局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对南宁供电局在工程竣工验收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参建各方应当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电力管沟分项工程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电力管沟移交手续与市政道路项目移交手续应同步完成,电力管沟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办理移交手续,将电力管沟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移交南宁供电局,并签订市政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明确责任主体。自双方签署交接确认书之日起,南宁供电局正式接收管理,但质量保修期间发生的质量问题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南宁供电局办理电力管沟移交手续中发现电力管沟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组织整改,整改期间电力管沟的维护管理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移交尚不完全具备移交条件的电力管沟,由建设单位提出完善移交条件的方案并经南宁供电局认可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第十八条市城乡建委和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分级管理权限协助南宁供电局对电力管沟项目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南宁供电局。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项目进行自检,质量保修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南宁供电局提交质量保修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南宁供电局接到质量保修情况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复检,将复检发现的问题交由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复检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与设计、监理、施工及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共同签署市政工程保修期满存在问题整改复检鉴定表,并提交南宁供电局后方可解除质量保修期责任。
投资和运营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扩)建市政道路配套建设电力管沟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电气设备部分由南宁供电局承担。电力管沟产权为市人民政府所有,无偿提供给南宁供电局使用,并由南宁供电局负责日常运营和维护管理,电力管沟运营维护费用由南宁供电局承担。
改(扩)建道路原有电力线路迁改按照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非供电部门产权的电力线路如需使用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的电力管沟,需征求南宁供电局的意见。
南宁供电局负责制定电力管沟运营维护的管理制度。电力管沟的使用单位应根据电力管沟运营维护管理制度办理使用手续。
其他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