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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城区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简介

2022/07/15330 作者:佚名
导读:《宜昌城区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是2017年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办法。 关于印发《宜昌城区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昌市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为加强宜昌城区消火栓建设与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物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宜昌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宜昌城区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是2017年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办法。

关于印发《宜昌城区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昌市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为加强宜昌城区消火栓建设与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物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宜昌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计量水表、消火栓本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下称市政消火栓),单位所属建构筑物配建的消火栓(下称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下称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本市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确定管理目标和责任,并纳入消防工作考核体系。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管理应积极运用物联网、加密消火栓等先进技术,并与我市智慧城市建设对接,提高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水平。

第五条本市及各区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住建、规划、发改、财政、城管、供水企业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火栓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并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规划部门要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列入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的内容,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设置消火栓,并就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

第七条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工作。

第八条新建城市道路必须配建市政消火栓并与给水管网连接,确保水压和水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供水管线,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标准配备市政消火栓。

城市整理、危房和棚户区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同步补建、维修消火栓。

第九条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按城区建设体制纳入城市道路总投资范畴。

未达到标准需补建的市政消火栓,由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补建计划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相关供水企业实施补建。

第十条单位、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单位、住宅区消火栓不足或者不适合实际需要的,应当进行补建或改造,单位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实施;住宅区消火栓,由属地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住宅产权单位实施。

第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发现消火栓设置未达到标准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补建、改建情况反馈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凡盗用消防用水、损坏消火栓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和承担修复费用,构成违法的由有关执法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单位协商一致,并承担相关费用。维护保养单位负责实施具体拆除或迁建工作,并及时将拆除和迁建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三条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水企业落实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责任,维护保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单位消火栓的维护保养责任及经费由产权单位承担。产权单位将建筑物或者场所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责任,未明确的,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住宅区消火栓的维护保养责任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所在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协商确定维护管理办法。

住宅区消火栓保修期内维护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又无维修资金的住宅区(老旧杂居小区、棚户区),由属地区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六条消火栓维护保养人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维护和保养,发现消火栓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消火栓的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市政消火栓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因绿化、市容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使用手续,在规定地点设置计量水表,按实际用水量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并向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取得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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