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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水质标识指数评价标准

2022/07/15197 作者:佚名
导读:综合水质标识指数级别评价判断标准 见表1: 判断依据 综合水质级别 1.0≤X1.X2≤2.0 Ⅰ类 2.0 3.0 4.0 5.0 6.0 X1.X2>7.0 劣类并黑臭 注:X1.X2为综合水质指数。 综合水质标识指数水质定性评价标准 见表2: 判断标准 定性评价结论 X2不为0 X2为0 f- X1≥1 f- X1-1≥1 优 X1=f X1-1=f 良好 X1-f=1 X1-f-1=1 轻

综合水质标识指数级别评价判断标准

见表1:

判断依据 综合水质级别

1.0≤X1.X2≤2.0 Ⅰ类

2.0

3.0

4.0

5.0

6.0

X1.X2>7.0 劣类并黑臭

注:X1.X2为综合水质指数。

综合水质标识指数水质定性评价标准

见表2:

判断标准 定性评价结论

X2不为0 X2为0

f- X1≥1 f- X1-1≥1 优

X1=f X1-1=f 良好

X1-f=1 X1-f-1=1 轻度污染

X1-f=2 X1-f-1=2 中度污染

X1-f≥3 X1-f-1≥3 重度污染

注1:X1为综合水质标识指数的整数位。

注2:X2为综合水质标识指数的小数点后第一位。

注3:f为水体功能区类别。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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