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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2022/07/1511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保证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安全,维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包括对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内外表 面和内部设施进行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及其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 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保证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安全,维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包括对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内外表 面和内部设施进行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及其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 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 修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建筑装饰装修市场发 展,支持并保障建筑装饰装修中介服务组织依法从事技术指导、信息咨询和履约担 保等活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投诉在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其他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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