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保证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安全,维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包括对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内外表 面和内部设施进行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及其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 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 修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建筑装饰装修市场发 展,支持并保障建筑装饰装修中介服务组织依法从事技术指导、信息咨询和履约担 保等活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投诉在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其他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