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38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修订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的要求,省政府对2005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评估。经2007年4月9日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38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修订的38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修正案
一、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自律的制度,规范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个体从业者的行为。”第三款修改为:“省外的单位在我省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第八条修改为:“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证书的规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三、删去第九条中的“资格”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第十九条中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审查”修改为“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五、删去第三十条。
六、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定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