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湖北省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程虹认为,《办法》最大的突破和最务实的地方是明确了电梯的使用单位,也就明确了电梯安全的责任主体。
《办法》共有总则、电梯的安全使用、生产和经营者的责任、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个板块的内容。其中,关于电梯使用单位和责任主体的确定着墨颇多。
《办法》规定,住宅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尚未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该房屋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用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由其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监督所有权人明确或者指定使用单位,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落实管理责任。
此外,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无法落实使用安全的管理责任的,该电梯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