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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绿道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2022/07/15165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了加强绿道规划、建设和管理,发挥绿道的综合功能和效益,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绿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沿着滨水地带、山脊、林带、风景道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的,可供行人或者非机动车进入的线形绿色开敞空间和运动休闲慢行系统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绿道规划、建设和管理,发挥绿道的综合功能和效益,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绿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沿着滨水地带、山脊、林带、风景道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的,可供行人或者非机动车进入的线形绿色开敞空间和运动休闲慢行系统。

第三条 绿道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体现地方自然风貌和历史人文特色。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道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保障其实施。

第五条 绿道属公益性基础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立项、建设、土地等方面予以支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宣传推广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绿道工作的正常开展。属于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纳入政府建设投资计划。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绿道建设予以扶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参与绿道建设。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省绿道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绿道管理部门,确定其工作机构和人员。绿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绿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道工作。

第七条 绿道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绿道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绿道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机制。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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