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道规划制定绿道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绿道建设应当利用和依托现有设施,或者与村庄整治、农林水利工程、环境治理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相结合,节约资源,避免对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资源造成破坏。
绿道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组织建设。
第十八条 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化保护带和绿化隔离带等绿色生态基底形成的绿廊系统;
(二)步行道、自行车道或者综合慢行道形成的慢行系统;
(三)停车设施、绿道与其他交通系统的接驳设施等形成的交通衔接系统;
(四)管理设施、商业服务设施、游憩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无障碍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形成的服务设施系统;
(五)信息标识、指路标识、警示标识等形成的标识系统;
(六)与绿道相衔接、能够满足居民多种户外活动需求的公共目的地。
第十九条 绿道原则上应当与公路、城市道路保持一定的隔离空间。为保持绿道连通,需借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的,应当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上设置标识牌、减速带,按照道路标准设置交通标志线、交通信号灯,限制机动车车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