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绿道实行属地管理,可以采用政府监管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市、县(区)绿道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做好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并在绿道投入使用前明确绿道管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 绿道管理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绿道管理维护制度和安全巡查制度,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绿道进行管理维护,加强绿道安全管理,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设置警示标识,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绿道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通行与绿道工程建设和管理无关的机动车;
(二)乱丢垃圾、乱张贴等破坏绿道环境卫生及整体景观的行为;
(三)乱搭乱建、占道经营、占道停车、堆放杂物、破坏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等影响绿道正常使用的行为;
(四)建设与绿道开发利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破坏绿道控制区内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资源;
(六)从事对绿道环境和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各类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因建设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的,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绿道管理部门的意见。已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并恢复绿道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四条 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绿道档案管理制度,对经批准的绿道规划、施工建设和竣工验收资料等进行整理归档,并报送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五条 绿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向公众宣传和推广绿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