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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绿道建设管理规定第七章 法律责任

2022/07/15138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审批、公布绿道规划的; (二)未按照绿道规划制定绿道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的。 第三十四条 绿道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审批、公布绿道规划的;

(二)未按照绿道规划制定绿道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的。

第三十四条 绿道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和修改绿道规划的;

(二)未按照经批准的绿道规划组织建设的;

(三)未建立绿道管理维护制度和安全巡查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维护和安全巡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经批准的绿道规划、施工建设和竣工验收资料等进行整理归档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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