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13年1月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颁布施行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防工程管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人防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战时保障人民群众和物资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和物资损失,以及平时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为经济和社会服务,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997年12月颁布、2006年3月修订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及1997年3月省政府颁布的《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保护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第115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推进我省人防工程建设,规范人防工程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16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地下交通设施等大型项目建设发展迅速,人防工程进入大规模建设时期,人防工程管理也出现了许多亟需解决的新问题,《暂行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一是人防工程一旦未按规划和标准建设,日后补建非常困难,实际中有的地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难以落实,城乡综合防护体系缺乏统筹考虑,地下空间资源没有得到合理利用;二是防空地下室等人防工程建设不规范,一些已建防空地下室没有按标准修建,不能发挥战备防护作用;三是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不明确,损害了人防工程的战备防护功能;四是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权责不明确,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未能充分发挥。因此,有必要重新制定一部政府规章加以规范。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规定》设七章,共四十七条,主要包括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使用等内容,其亮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人防工程是战备设施。加强人防工程管理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是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一是在领导管理体制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物价和监察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二是在经费保障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保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等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费用。三是在宣传教育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宣传,增强公民的人民防空意识。(二)关于人防工程建设。《规定》对人防工程建设作了详细规定。一是明确人防工程建设基本原则,即“统一规划、重点建设、平战结合、质量第一”。二是明确人防工程建设责任,分别对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以及城市重要经济目标、地下交通设施和其他地下空间的建设责任作了规定。三是明确防空地下室的修建标准。四是明确建设单位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条件。
(三)关于人防工程维护。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保障人防工程战时防护功能的基础性工作。《规定》明确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原则,即“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已开发利用的,由使用单位负责,实行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用保障;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规定》同时还明确了人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以及禁止危害人防工程的九类行为。
(四)关于人防工程使用。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是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功能,保障人防工程战备效益与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重要途径。《规定》在人防工程使用上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确保战时防空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在平时经济建设和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工作中的作用;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参与投资建设、开发利用人防工程。《规定》同时对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和使用者应当承担的维护管理责任作了规定。此外,《规定》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防工程的维护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定》建立了人防工程齐抓共管的一系列制度性规定,特别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明确要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行人防工程管理义务,希望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同时加强对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人民防空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相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好监管职责,防患于未然,确保人防工程时刻处于良好状态。使用单位要尽职尽责,切实维护、保养好人防工程。广大公民和社会组织要依法履行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及时举报危害人防工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