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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解读2

2022/07/15108 作者:佚名
导读:2020年1月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20年1月9日,王晓东省长签署省政府第411号令予以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中央指出:人民防空是国之大事,是国家战略,是长期战略。要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统筹推进人民防空建设。把人防工程作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载体,更好发挥地下资源潜力,形成平战结合、

2020年1月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20年1月9日,王晓东省长签署省政府第411号令予以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中央指出:人民防空是国之大事,是国家战略,是长期战略。要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统筹推进人民防空建设。把人防工程作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载体,更好发挥地下资源潜力,形成平战结合、相互连接、四通八达的城市地下空间。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3年3月1日施行以来,为我省人防工程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对我省人防工程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该规定实施以来,全省新增人防工程面积650万平方米,超过“十二五”以前全省人防工程建设总量;开发利用的新建人防工程超过1000万平方米,利用率达90%以上,累计创造经济价值约60亿元;提供就业岗位20余万个、停车位12万个,为我省经济建设和城市管理良好发展作出了贡献。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也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健全人防工程管理制度,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加强制度廉洁性建设,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国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调整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有涉及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内容,需要作出修改。同时,中央文件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监督管理,对人民防空政策法规体系的完善提出明确要求;我省的人防工程建设实际还不能很好适应在国家安全战略中担负的任务,以及人防工程建设与经济社会的发展还不适应等问题,对《规定》的修订也提出了新要求。因此,修订《规定》,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人防工程发展决策部署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高质量发展的要求,适应我省在国家战略中的重要地位,完善机制、压减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推动全省人防工程建设更好更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是贯彻执行上位法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人防的政策方针。执行中央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确保法制统一。二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三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减税降费要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努力做到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要求与不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相统一。四是与机构改革任务要求相适应。各部门的名称、职责任务与机构改革后相适应,职权法定,明晰权力边界,规范工作流程,强化权力制约。五是处理好建与管的关系。在人防工程建设方面应建必建,明确标准和要求;在管理和维护上,明确管理维护的单位和责任主体,增强规章的可操作性。六是严格遵守省政府规章制定、修订的权限和程序。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人防工程规划。《决定》对人防工程规划的表述作了修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同时,根据新修订的土地法,将“城乡建设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增加“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监管机制,加强人防工程监督管理。”内容,明确人防工程建设纳入规划,加强监管。

(二)关于人防工程建设。为了使相关条款的表述更加明确、具体,增强操作性,《决定》将第十七条中的“地面建筑总面积”修改为“计容总建筑面积”,同时配建比例由原来的5%、4%、3%调整为6%、5%、4%。一是用“计容建筑总面积”具有唯一性,也便于与规划部门相衔接;二是与我省在中部地区的地位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符合;三是采纳相关部门、市州和协会的意见建议;四是按照现在的比例和计容建筑总面积来计算,配建面积与以前规定的计算方式相比较变化不大,既落实人防工程配建要求,又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决定》还删除“单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权限的规定,删除了申请“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条件性规定等内容。

(三)关于人防工程维护。《决定》依据上位法的规定,删除了“拆除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由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拆除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由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等内容。

同时,《决定》还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战备效益”内容,修改了与机构改革后不相符的部门名称,删除与上位法重复的部分条款。

《决定》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省各级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要增强宣传、贯彻、落实《决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推进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向规范化发展,不断提高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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