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拆除民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民防办公室提出申请,受理后发给《上海市民防工程拆除审批表》。
(二) 区民防办收齐《上海市民防工程拆除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派员现场勘察,作出补建或补偿的决定。
(三) 凡经区民防办公室确定应补建的项目,其审批手续如下:
1、 区民防办公室正式批复其应补建民防工程的面积、位置、防护等级及战时用途与平时用途。
2、 建设单位须将县民防办公室的批文提交设计单位,以便在设计图纸中得到落实。
3、 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纸须报市民防办公室审图组审查。
4、 建设单位凭市民防办公室审图组审查意见到市民防质监站办理报监手续。
5、 应补建的防空地下室,进入民防工程建设项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