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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工程专门进行备案

2022/07/15279 作者:佚名
导读:平时利用公用民防工程以外的其他民防工程的,民防工程的所有权人应当自民防工程投入使用后10日内,将其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使用情况向区、县民防办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区、县民防办办理变更备案。

平时利用公用民防工程以外的其他民防工程的,民防工程的所有权人应当自民防工程投入使用后10日内,将其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使用情况向区、县民防办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区、县民防办办理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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