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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场地类别场地等级

2022/07/15411 作者:佚名
导读:《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3.1.2 条规定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场地等级: 一级场地(复杂场地) 一级场地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场地(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 4) 地形地貌复杂; 5)有影响工程的多层地下水,岩溶裂隙水或其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需专门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3.1.2 条规定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场地等级:

一级场地(复杂场地)

一级场地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场地(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

4) 地形地貌复杂;

5)有影响工程的多层地下水,岩溶裂隙水或其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需专门研究的场地。

二级场地(中等复杂场地)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场地(中等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坏;

4)地形地貌较复杂;

5)基础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场地。

三级场地(简单场地)

3 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场地(简单场地):

1)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小于6 度,或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

3)地质环境基本未受破坏;

4)地形地貌简单;

5)地下水对工程无影响。

注:1 从一级开始,向二级、三级推定,以最先满足的为准;第3.1.3 条亦按本方法确定地基等级;

2 对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确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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