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对电力系统调度命令实施原则有以下具体规定:
①属于调度管辖的设备,除对设备和人员安全有威胁者外。没有相应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命令。发电厂、变电所值班人员对该设备不能自行操作和开停。
②电力系统各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为系统运行和操作的指挥人。按规定的调度范围行使指挥权。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变电所值班长在调度关系上受上一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接受上级值班调度员的命令。
③下级调度机构、发电厂、变电听的值班人员,接到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命令后,要复诵命令,经核对无误后立即执行。任何人不得干涉调度命令的执行。若不执行或延迟执行调度命令,未执行命令的值班人员和允许不执行命令的领导人均应负责。当值班人员认为所接受的调度命令不正确时.应对发布命令的上级值班调度员提出意见,若上级值班调度员重复他的命令时,则值班人员必须迅速执行;但若执行命令确会威胁人员、设备或系统的安全时,值班人 员应拒绝执行,并将理由及改正命令的内容报告上级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负贵人。
④值班调度员对发布的调度命令的正确性负责。在发布倒闸操作命令前。应按 电力系统模拟屏检查操作程序,保证操作程序的正确性.在操作过程中要按监护、录音、记录和复诵命令的制度进行。
⑤当发生有拒绝执行正确的调度命令.破坏调度纪律的行为时。调度机构要进行调查,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⑥电力系统主管部门领导发布的一切有渡调度业务的命令.要通过调度机构负责人转达给值班调度员,若调度机构负责人不在时。值班调度员可直接接受和执行其命令,同时尽速报告调度机构负责人。
世界上一些国家的电力系统。对调度命令都有类似的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