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
五、对《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符合本市执行的标准”。
(二)将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许可证(照),已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三)删去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四)将第七十条第一款中的“环境保护部门”修改为“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
(五)将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的“环境保护部门”修改为“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
(六)将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