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简称: 电梯 Lifts
指令名: 统一各成员国有关电梯的法律的1995年6月2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5/16/EC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Directive 95/16/EC of 29 June 1995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lifts
修改号:
新方法指令: y
适用范围: 1. 本指令适用于在永久性建筑物和施工中使用的升降机。并且也适用于列入附录Ⅳ中用于这类升降机的安全性部件。 2. 就本指令而言,“升降机”的旨意是指用于特定高度的一种器具,具有一台沿着刚性的与地平面的夹角大于15度斜面的导轨移动的载车,并且是按预定用途运送: ──人员; ──人员和货物; ──若载车容许时,货物单独运载,此乃指一个人可以毫无困难地进入载车,并且适于控制器位于载车内或一个人到达车内。 沿着固定路线移动而不是沿着刚性导轨移动的升降机,应包括在本指令的适用范围之内(例如:剪刀式(分离式(scissor)升降机)。 3.(1) 锁定上下着地门的装置。 (2) 附录Ⅰ的3.2节所述的防止载车掉落或防止载车未受抑制的向上运动的防止掉落装置。 (3) 限制超速装置 (4) (a) 能量蓄积减震器 ──或者是无衬垫的; ──或者带反回运动的减震器。 (b)能量消耗减震器 (5) 用作防止掉落时装有水压千斤顶的安全装置 (6) 带电子元件安全开关形式的电气安全装置。
不适用范围: 3. 本指令不适用于: ──国有或私人运输人员的缆索铁道车,包括电缆车; ──为军用和警察用为目的而专门设计和建造的升降机; ──矿山升降机; ──剧院升降机; ──装于交通工具上的升降机; ──连在机器上并且是专门用于进入车间的升降机; ──齿轨和齿轮载车; ──施工现场用于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与货物的升降机;
基本要求:
过渡日期: 2002-12-31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