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由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历经两年时间,经过原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省人大两次常委会议审议。在不同的立法阶段,《条例》经过3次立法调研、5次征求意见、2次专家论证、30余次修改稿。
《条例》共八章四十八条,以落实责任为核心,以保障安全为目的,对电梯监管、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维护保养、安全评估、乘梯行为等多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条例》突出了多个方面的亮点,一是明确了电梯安全相关责任:各级政府对电梯安全的领导责任,相关部门的齐抓共管责任,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单位对电梯选型、配置及附属设施的相关责任,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二是规定了电梯安全相关义务:政府、部门、企业、新闻和网络媒体、学校、幼儿园对电梯安全的宣传义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落实居民住宅小区缺失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乘客乘用电梯时遵守电梯安全警示和安全注意事项的义务,电信运营企业保持电梯内移动通信设备信号畅通的义务,供电企业事先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的义务;三是规定了涉及电梯安全的相关民生事项:省内推动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新装和移装电梯、公共聚集场所电梯配置视频监控设施、应急平层装置和备用电源,明确居民住宅小区更新改造修理电梯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方式,确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原则。《条例》还对确定电梯使用单位、解救乘客被困电梯处置程序、移装电梯做出了规定,对居民住宅小区和公共聚集场所电梯做了特别规定。
《条例》通过后,省人大组织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姚贵宝巡视员回答了记者有关提问,并表示,借助《条例》的实施,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齐抓共管电梯安全,强化安全监管,落实各方面安全责任,持续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治理,发挥社会公众和舆论媒体的监督作用,逐步构建电梯安全“党政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部门齐抓共管、市场有效调节、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