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格尔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格尔木市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利工程或其它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进行取水从事林业灌溉以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林业灌溉用水是指取用地表水、地下水从事林地灌溉用水和城市绿化灌溉用水,统称为林业灌溉用水。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市林业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水量的统一调度。
第四条 市建设、环保林业部门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业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做好林业灌渠的日常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林业灌溉应采用渗灌、滴灌等节水技术,节水改造资金纳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