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林业灌溉用水取水口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林业灌溉用水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林业用水单位不得私自取水。因取水不当损毁水利工程、冲毁公路、耕地、房屋等设施的,由取水单位负责赔偿。
第八条 林业和建设部门应根据全市水资源状况规划林业发展规模,新建林地在立项前必须经过水资源论证。
第九条 林业灌溉用水申报按计划供水、合理调配、分段计量的方法实行定额用水管理。暂定林业灌溉用水定额标准为每亩每年500立方米。
第十条 林业用水部门于每年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林业灌溉用水计划。用水计划包括每个分水口用水时间、流量、灌溉面积及用水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林业用水部门所申报的计划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全市水资源统一配置下达林业灌溉用水计划。
第十一条 为避免农、林争水,林业灌溉应在春季和秋季集中进行,夏季根据格尔木河水量大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配。
林业灌溉各取水口必须修建量水设施,每次取水时,林业用水单位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水管工作人员依照用水计划向林业用地配水。双方同时做好记录后开始计量,计量取水完成后关闭取水口。
第十二条 林业用水单位要遵守灌溉制度,维护用水秩序,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杜绝偷水、抢水、破坏水利工程放水、私自截流放水。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加强林业灌溉用水监管。林业部门依照配予的林业灌溉用水总量,加强节水管理,指导林业种植结构调整。
第十四条 林业部门认真做好渠道防汛、渗漏等日常维护工作,杜绝灌溉用水的漏失,发生毁损的灌溉设施应及时修复。完善灌溉渠系配套。灌溉期必须派人护渠守水、分段把关,抢险堵口,实行用水区段负责制。
因地制宜采取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喷灌、微灌、滴灌等先进的节水灌溉方式,组织相关科研单位选育和引进适宜本市气候、土壤生长的节水耐旱型植物品种,提高林业灌溉用水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