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成果验收
13.1.1成果验收按CH 1002进行。交送验收的成果,包括观测记录的存储介质及其备份,内容与数量必须齐全、完整无损,各项注记、整饰应符合要求。
13.1.2验收重点包括:
a)实施方案是否符合规范和技术设计要求;
b)补测、重测和数据剔除是否合理;
c)数据处理的软件是否符合要求,处理的项目是否齐全,起算数据是否正确;
d)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
13.1.3验收完成后,应写出成果验收报告。在验收报告中应按CH 1003对成果的质量做出评定。
13.2上交资料
a)测量任务书(或合同书)、技术设计书;
b)点之记、环视图、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选点资料和埋石资料;
c)接收设备、气象及其它仪器的检验资料;
d)外业观测记录、测量手簿及其它纪录;
e)数据处理中生成的文件、资料和成果表;
f)GPS网展点图;
g)技术总结和成果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