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政府主导,居民参与;以人为本,惠民利民;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创新机制,治管并举”的基本原则,坚持规划设计先行,重点改造城市、县城(城关镇)建成于2000年以前、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用5年时间,全面完成建成于2000年以前的城镇老旧小区751个、惠及住户7.49万户的改造任务(年度改造任务计划详见附件),实现小区道路平整、设施配套、干净整洁、安全有序、管理规范、和谐宜居,居住条件明显提升,社区治理体系日趋完善,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
二、改造范围及内容
(一)改造范围。重点改造城市、县城(城关镇)建成于2000年以前、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近五年内实施背街小巷提升改造的住宅区,以及已纳入城镇棚改计划、拟通过拆除新(改、扩、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宅)不纳入改造范围。
2000年(不含)以后建成但小区基础设施和功能明显不足、物业管理不完善、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以及建成于2000年前以居民自建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也可纳入改造范围,但不纳入申报中央资金奖补项目范围。
(二)改造计划。用5年时间,全面完成建成于2000年以前的城镇老旧小区751个改造、涉及住户7.49万户。其中2019年至2021年完成改造老旧小区约480个、涉及住户6.29万户。
建成于2000年以前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计划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各年度改造项目计划任务详见附件。其他老旧小区的改造计划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
(三)改造内容。围绕“小区面貌改观、房屋功能改善、基础设施改造、居住环境改优”等四个方面实施提升改造,重点突出完善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和提升服务配套,具体改造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3。
对纳入中央补助支持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项目,改造内容须包括对水、电、路、气4项设施中至少2项进行更新。
三、申报程序
(一)计划申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于每年10月中旬前向市住建局报送下一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计划。原则上,申报项目需符合《物权法》规定的“双2/3”条件,需要成立业主委员会,且对改造方案(内容)的认可率达2/3。
1.征集改造需求。各地要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责任部门,对城镇老旧小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摸清符合认定标准的老旧小区数量及相应的户数、建筑面积、产权性质、建成时间等基本情况,并登记造册,确保调查范围内老旧小区不重不漏,调查数据真实、完整、可靠,并建立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库。
2.制定改造方案。在摸清城镇老旧小区底数的基础上,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导,结合小区居民意愿,商定改造内容、资金来源,因地制宜制定小区改造方案。原则上以基础条件较好、问题矛盾较少、比较容易实施的老旧小区作为突破口,因地制宜,以点带面,稳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
3.申报改造计划。街道办(城关镇)在项目范围内对初步改造方案组织广泛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地要按照“先急后缓、统筹平衡、分步实施”的原则,综合考虑申请项目自筹资金承诺比例、居民参与度和积极性等因素,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确定年度改造提升项目,并向市住建局申报列入下一年度全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计划。
(二)计划确定。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对各地提出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计划组织审查,研究确定下一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安排,编制全市老旧小区年度改造项目计划。项目计划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明确。
原则上优先安排群众改造意愿强烈、各类基础设施缺失或失修失养严重的老旧小区实施改造。对前期工作推进快、审批手续完善的项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要支持优先申报中央补助资金。
四、组织实施管理
各地要按照改造方案抓好组织实施,落实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由所在街道办(镇)负责具体实施。列入年度改造项目计划的老旧小区,原则上在6月底前开工建设,年底前完工。
(一)坚持设计先行。项目建设单位要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开展方案设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改造设计方案。
(二)优化项目前期审查。各地要结合实际,优化审批环节和流程,缩短项目前期时间。鼓励采用EPC方式,确定设计和施工单位联合体。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优化招标制度,可以将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统一纳入当地招标平台公开招标。
(三)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街道办(镇)、社区等要全力配合,为施工提供必要条件。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工作的特点,对工程实行全过程监管,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管理要求。要落实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杜绝安全隐患,把好工程质量关。
(四)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街道办(镇)、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进行联合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五)评估完善。各地要积极借鉴已有经验,边实施、边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寻求解决办法,保证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优质、稳妥推进。要落实老旧小区改造“共建、共评、共享、共管”的原则,共同缔造幸福生活。
(六)长效管理。街道(镇)和社区要积极推动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探索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巩固老旧小区改造成果。改造完成后,由街道(镇)、社区及小区业主委员会按照长效管理方案,落实管理和服务,做到“改造一个、管好一个、示范一个”。鼓励引入专业的物业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市级统筹指导、县(市、区)具体实施”的原则,成立市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印发)。各地要参照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计划和目标,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统筹谋划、协调指导和工作督查。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纳入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三年行动和新型城镇化攻坚战年度考核,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县(市、区)将进行通报、约谈。
(二)落实财政资金。对符合赣建城〔2019〕26号文件认定条件的老旧小区,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要积极向上争取奖补资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统筹安排资金,确保项目改造资金需要。
对2000年后建成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以居民自建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以及原国有企业老旧宿舍区(不限城关镇)等实施改造提升的,按照“谁家孩子、谁家抱走”的原则,原则上由实施主体自行筹集改造费用。
(三)拓宽资金渠道。建立健全可持续的资金筹措方式,由政府、居民、市场、产权单位等多方筹措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居民、产权单位出资参与改造,资金来源可包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居民共同收益、捐资等。水、电、气、通信等管线单位要落实责任,积极参与小区内部及与小区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广电等基础设施的改造提升,引导通过直接投资、落实资产收益等方式参与老旧小区改造。支持对部分零星用地和既有用房实施改(扩)建,可通过置换、转让、腾退、收购等多种方式,增加老旧小区配套服务用房。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将小区内或附近的存量房屋,提供给街道办(镇)、社区用于小区养老托幼、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等配套服务设施。
(四)严格项目监管。建立资金监管机制,确保市、县的改造计划与其财政承受能力匹配,项目改造范围、改造内容及标准符合要求,防止将不符合条件的小区及无关建设内容“搭车”申报、套取中央奖补资金,确保资金用到实处。规范工程项目档案资料整理,参照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等有关要求,做好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档案归档管理。建立并推广老旧小区改造社区责任规划师(建筑师)和工程质量监督员制度,提高小区改造规划设计和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全方位、多角度宣传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与。要充分发挥街道办(镇)、社区党组织的属地管理职能,坚持党建引领,为推动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提供坚实的政治保障。要充分运用“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理念,将开展老旧小区改造与加强基层党建、创新社会治理等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居民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密切党群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