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者,可申报特许注册结构工程师。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1994年之前被授予房屋结构专业设计大师称号者;
2.担任300人以上具有建筑甲级的设计院(含不到300人的省级、副省级市甲级建筑设计院)正、副总工程师(结构专业)五年以上在岗者;
3.应聘参加注册建筑师结构试题设计及注册结构工程师试题设计和考卷评分等工作的高级工程师。
(二)主持过两项以上大型工业建筑或一级以上(含一级)民用建筑结构设计,并获得一项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者或有特殊贡献者。
(一)符合本通知第一、二款的设计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设计单位申报的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审定。
(三)经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审定合格,报建设部、人事部批准获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一)特许注册结构工程师申请表;
(二)毕业证书、结构专业设计大师称号证书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复印件,正、副总工程师任命批件的复印件;
(三)单位推荐和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材料;
(四)主持两项大型工业建筑或一级以上(含一级)民用建筑结构设计的单位证明复印件;
(五)荣获优秀设计奖证书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