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9月21日审议制定了《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城市排水工作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市民的日常生活、城市公共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我市在加大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投入和水环境治理力度的同时,积极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管理创新,加强对城市排水及其设施的维护和监督管理,基本保证了城市排水的畅通与安全。
由于排水设施和水环境的管理具有范围广、情况复杂、反复性大的特点,依法管理、严格管理十分必要。为此,我市于2000年制定实施了相关的政府规章。但是,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市政公用市场的开放和市政设施管养体制的改革,城市排水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的实施,排水设施管养分离后政府与企业的职责定位等。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将政府规章完善升级,全面规范城市排水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四十七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条例》的立法宗旨、法律依据、适用范围、遵循的原则、政府和主管协管部门的职责等。第二章规划和建设,主要规定了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编制的程序,及规划、建设过程所遵循的原则和其他要求。第三章运行管理,主要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的实体要求和程序要求,以及许可后的相关要求等。第四章设施维护管理,主要规定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及排水设施保护和维护过程中的具体要求。第五章监督检查,主要规定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相对人违反本条例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七章附则。
三、有关问题说明
1、关于城市排水许可的问题
对城市排水设定许可,是从源头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城市排水安全的重要措施。城市排水许可,是去年(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明确保留的许可事项,《条例》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对该许可事项进行了细化规定。一是规定了实施许可的主体是市、县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二是分别规定了申请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许可证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三是规定了许可后的一些监管措施。四是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相对人违反许可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关于设施维护管理问题
我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和养护职能,已经按照管理综合化、养护市场化、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实行了管养分离改革,正在逐步建立竞争有序的市政设施养护市场和监管新体制。《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出规定。首先,按照排水设施的产权性质,分别确定了公共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和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区的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责任主体。针对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两类情况特别作出规定,即未依法办理移交手续的排水设施,其维护由建设单位负责;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城市排水设施,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养护单位负责,以保证城市排水的畅通。
其次,还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明确了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和养护单位各自应当履行的职责。《条例》第三十条对养护单位的职责作了较详细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对排水设施的运行安全情况和养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关于污水处理的相关问题
城市污水的处理是城市排水的重要环节,事关城市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建设部2004年出台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为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在内的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条例》第二十四条原则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同时规定特许经营的具体工作,“由市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条例》还对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行、紧急事故的处理和对污水处理作了具体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