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死亡:指将树木砍伐、主干折断、树干环状剥皮、损伤根部二分之一以上或其他可能使树木死亡的情况。
(二)损伤:指将树木剥皮、撞伤、撞歪或其他损伤而未致使树木死亡的情况。
(三)胸径:指树木从地面起量至一点三米处的直径(树木分叉处低于一点三米的,以分叉处的直径为准)。
三、经批准移植树木的,只按标准收取迁移费。
四、常绿乔木、灌木的赔偿费标准,按落叶乔木、灌木的赔偿费标准的二至五倍执行。
五、攀缘植物的赔偿费标准,按灌木的赔偿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