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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修改决定

2022/07/15240 作者:佚名
导读: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对《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景观风貌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第十条第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对《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景观风貌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城市设计和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的详细城市设计批准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四)将第二十三条中的“文化”修改为“文化旅游”。

(五)将本条例相关条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为“详细规划”。

此外,对上述七件法规相关条款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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